“戒尺”回归教师,惩戒边界如何掌握?这个省立法明确了!

2020-05-15

近年来,如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、维护校园秩序,是否应该赋予学校和老师教育惩戒权,校园欺凌该如何防治等问题,成为社会各界持续讨论的热点话题,也在业界引发了不少争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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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》,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,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。



不得对学生变相体罚辱骂


该《条例》规定,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,有用硬物投掷他人、推搡、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,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,可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与其年龄、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。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打骂、辱骂。

 

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,该《条例》明确,学校应当批评教育,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;情节严重的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、后果和影响,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,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,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。

  

该《条例》提出,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,有携带管制器具、打架斗殴、欺凌等违法行为的,应当予以制止。同时,学校应采取措施,保护、帮助受伤害者,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,并及时调查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


该《条例》还规定,教职工如有歧视、侮辱、虐待、伤害、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,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;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



防治校园欺凌


《条例》明确要求,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;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、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,开展校园巡查,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,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,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;中小学校还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。


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,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,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、猥亵,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等情形,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,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涉及隐私的,应当依法保密。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,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、堤防、山塘、水库等。


此外,《条例》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给予了关注,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;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、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,应当采取看护、陪护等必要措施,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;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残、伤害他人行为,或者有自残、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,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,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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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



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青少年的良好成长,抑制他们的“恶行”,生发他们的“善行”,最终成为一个对国家、社会有用的人。因此,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要正确看待,谨慎使用,有“权”不能任性。


教师应明白“惩戒权”本来应有之义,惩戒是为了治病救人、立德树人。惩戒不是目的,不能时时刻刻把惩戒挂在口上,扛在肩上,放在心上,落实在行动上。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到、才使用。教师拿起“戒尺”,这是教育学生的下下策。


惩戒要拿捏好必要的尺度。惩戒的最佳效果是“刚刚好”,增之一分则太多,减之一分则太少。既要让学生感受到“痛”,又不能被惩戒吓倒。


为此,教师要有自己的惩戒方式,这也是教师的拿手绝活,“嬉”“笑”“怒”“骂”都可以。当然,“嬉”当带有一份严肃和端庄;“笑”当在幽默中含劝诫,在嘲弄中浸关爱;“怒”当不失其形、不失其态,使学生体会到教师恨铁不成钢的焦灼;“骂”要骂得文雅,虽劈头盖脸,但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和人格。至于“尺度”,需要教师在惩戒的实践中慢慢掌握。一开始要用文火慢炖的方式,找到“过”与“不过”的临界点。然后,再视情况逐渐加码,或者拿去“多余的柴火”。


当然,“慎用”不等于不用,或者慢用。第一是要敢用,面对无法无天的学生,教师应多一份担当意识,多一份使命意识,勇敢地拿起惩戒的武器,捍卫自己的教育权,确保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。第二,要三思而后惩。该不该惩,如何惩,要达到什么效果?在内心要多掂量掂量,不能冲动。第三,用后还要看看效果。轻了再加码,重了要及时疏导,避免出现不良后果。


总之,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项权利,但前提是教师要尽好自己的义务,把该做的教育工作做好,惩戒权能不用最好还是不用。毕竟,戒尺也是“凶器”,多少都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。


——作者:崔红霞 摘自:《中国教师报》



文章来源 | 中国教育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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